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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624G。主要负责人:朱骅,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856032-1。法定代表人:范乾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532220-3。法定代表人:闫圣,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74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房地产经二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依法查封的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房地产系轮候查封、车辆难以寻找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