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88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田海波被判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881执267号被执行人田海波,男,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关于被执行人田海波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被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本辖区内的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在英德所居住的是出租屋,地址不祥,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在英德所居住的是出租屋,地址不祥,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1881执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仕森审判员 钟 辉审判员 刘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