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吴启驹申请执行康正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驹,康正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吴启驹被执行人康正熙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吴启驹申请执行康正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康正熙的川X、川X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