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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天艺与刘新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刘新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督1号申请人:李某1,男,201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某2,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石琴,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新旺,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李某1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1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汪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曼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