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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史建荣与被告刘增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荣,刘增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02号原告:史建荣,男。被告:刘增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联社,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建荣与被告刘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审判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