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史建荣与被告刘增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荣,刘增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02号原告:史建荣,男。被告:刘增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联社,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建荣与被告刘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审判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