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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香云与李占奇、陈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云,李占奇,陈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1444号原告:张香云,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雪,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奇,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陈振英,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峰,北京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云与被告李占奇、陈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占奇、陈振英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张香云负担。审 判 员 辛 锋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庆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路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