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11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芳云与韩红卿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芳云,韩红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736号原告:秦芳云,女,1941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会,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红卿,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青,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洛阳法律研究会会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民,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洛阳法律研究会法律研究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秦芳云诉被告韩红卿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秦芳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芳云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芳云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审 判 员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