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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曹玉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946号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法定代表人:唐保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李婷(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玉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