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典玲与威海市区统一路包头小肥羊美食城、李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玲,威海市区统一路包头小肥羊美食城,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典玲,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被执行人威海市区统一路包头小肥羊美食城。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合庆别墅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金8013元、利息494元、诉讼费5元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