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娇娇诉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娇娇,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418号原告:安娇娇,女,汉族,1991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安伟,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娇娇诉被告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娇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娇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娇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338元,由原告安娇娇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