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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顺平,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住该市会泽县,被抓前暂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黄岗街道办事处蓝塘村一民宅,无业。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顺平为图财,于2017年3月27日1时许,独自一人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厚岗市场汇福超市门前,利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窃了被害人冼某杨的一辆白色女装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粤H×××××,车架号:LYMTGAAA×××××155,发动机:15×××××1)。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100元。破案后,该车已被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的液压剪、钢筋剪、铁锤、十字螺丝刀、电门锁锁头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王顺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液压剪二把,钢筋剪、铁锤、十字螺丝刀各一把,电门锁锁头八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敏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潘婉云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