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宽与杨智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宽,杨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宽,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杨智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王宽与杨智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6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杨智雄向王宽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应负担仲裁费2012元(该费用已由王宽预缴,由杨智雄迳付给王宽)。该裁决生效后,杨智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王宽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对此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SLB520号马自达汽车一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16)粤02执26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智雄名下号牌为粤SLB520号马自达汽车一辆。据东莞市车管所反馈,因属于外地法院查封无法作扣押手续。由于未扣押杨智雄名下的车辆,本院无法对该车辆予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伟才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邓荣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