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福与被执行人蔡荣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福,蔡荣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福,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荣万,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陈小福与蔡荣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蔡荣万于本判决生效之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福石料款103000元。因蔡荣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小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溧水区永阳镇宏泰花苑7幢601室房产。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额30万元),并被八件案件在先查封,本院执行中也已进行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查找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财产调查及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送达回证、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位于永阳镇宏泰花苑7幢601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明审 判 员 杨庆审 判 员 朱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史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