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晨与朱卫、徐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晨,朱卫,徐国平,阮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870号原告:吕晨,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岷,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徐国平,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阮亚楠,女,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晨与被告朱卫、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吕晨的申请,依法追加阮亚楠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岷,被告徐国平、被告阮亚楠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朱卫、阮亚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徐国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朱卫因临时周转于2017年3月1日向其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17年3月26日归还,同时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由徐国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朱卫仅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又因本案借款发生在朱卫与阮亚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被告朱卫未作答辩。被告徐国平辩称:虽然其签字担保,但其没有工作,无力还款。钱是朱卫借的,直接打入了朱卫的银行卡,朱卫是否归还其不清楚。其电话联系过朱卫,朱卫称由他和吕晨直接接触,其一直以为朱卫在归还借款的。被告阮亚楠辩称:其对吕晨与朱卫之间的借款不知情,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和朱卫已于2017年4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外,朱卫有赌博恶习,长期不间断地赌博,即使要认定本案的借款关系,也是朱卫个人的债务,与其无关。申请法院调取朱卫的出境记录,朱卫经常去澳门赌博。对于吕晨主张的利息,由法院依法认定。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吕晨对其的诉讼请求。吕晨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徐国平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阮亚楠的质证意见为,对借条不知情,无法确认真实性,对其余证据无异议。阮亚楠围绕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总统娱乐城”网页截图,阮亚楠称这是朱卫网上赌博的记录;2、朱卫于2017年3月31日书写的承诺保证书,载明“本人朱卫因贪图一时的痛快,好赌成性,加上交友不慎,投资失败,造成了如今的大亏空。为了凭借一己之力处理解决好事情,就不断地向身边的同事、朋友借钱,最后实在没办法去借高利贷,又无力偿还,只能不断地拆东补西,不断地利转利、息加息,雪球越滚越大……”等内容。对此,吕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阮亚楠未提供原件交其质证;对证据的关联性也有异议,朱卫的赌博行为与本案借款无关。对证据2的三性有异议,因朱卫未到庭,其无法辨认证据的真实性;即使属实,但本案借款并不是用于赌博。徐国平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清楚,但其知道朱卫去澳门赌博的事。对证据2,应该是朱卫书写的。审理中,就本案借款的借款用途,吕晨称,朱卫向其借款时说要开个小歌厅,缺一部分钱,所以向其借款。阮亚楠则称,朱卫没有开过歌厅,也没有在外做过生意。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吕晨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吕晨提供的借条,徐国平认可由其签字担保,本院予以确认。阮亚楠提供的“总统娱乐城”网页截图系自行打印制作,未经公证,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性,且无法证明该网站系进行网络赌博的场所,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阮亚楠提供的保证书,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无法证明本案借款就是用于赌博,且从保证书的内容看,朱卫既提到了自己赌博的事实,也提到了投资失败的事实。根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朱卫向吕晨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的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于2017年3月26日前还清所有借款本息。徐国平在该借条下方的保证人处签字,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吕晨分三次共计汇入朱卫银行账户内15万元。后朱卫于2017年3月26日归还本金0.2万元,于同年4月5日归还本金0.5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归还本金0.8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3.5万元。另查明,朱卫与阮亚楠于199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离婚,前述借款发生在朱卫与阮亚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根据吕晨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确认吕晨与朱卫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15万元的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朱卫仅归还本金1.5万元,尚欠13.5万元。吕晨要求朱卫归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阮亚楠辩称本案借款系朱卫个人债务,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卫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阮亚楠与朱卫共同偿还。徐国平自愿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徐国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卫、阮亚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晨支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徐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卫、阮亚楠追偿。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12元,合计2862元,已由吕晨垫付,该款由朱卫、阮亚楠、徐国平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吕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