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茅长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茅长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110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66842388X。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科员。被告:茅长喜,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茅长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诉。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