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亮与李秋霖、北京中润旭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亮,北京中润旭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秋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4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亮,男,1935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润旭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9层B单元1007号。法定代表人:姜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霖,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崔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润旭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李秋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亮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我将画退给中润公司,中润公司没有将我的藏品退还给我,也没有给我同等价值的邮票类藏品,我没有拿走中润公司任何东西。我现在要求返还的是被李秋霖偷偷拿走的藏品。中润公司同意原判并答辩称:崔亮是把画退给我公司了,我公司又给他换了邮资片,崔亮取走邮资片也签字了。二审提交字据。起诉的这些藏品我们没有见到。李秋霖同意原判并答辩称:由于崔亮腿脚不方便而我公司的画又比较大,所以我代表公司把画送到崔亮家,把他用于换画的藏品取回公司。当时是有手续的,但这是2014年的事情,手续没有保存这么久,现在已经没有了。后来崔亮退画换邮资片不是我接待的。至于崔亮说我偷拿了诉争藏品,这些藏品每一个都是精包装都很大,按照体积来说被偷偷拿走是不可能的。崔亮一审起诉请求:中润公司返还我十全十美藏品一本、三轮人民币收藏品一本、三轮人民币中轮收藏品两张、四轮人民币收藏品一本、五轮人民币收藏品一本、香港10元钞收藏品八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崔亮在中润公司处看上一幅画,于是决定用以下藏品:十全十美藏品一本、三轮人民币收藏品一本、三轮人民币中轮两张收藏品、四轮人民币收藏品一本、五轮人民币收藏品一本、香港10元钞收藏品八张(以下简称为诉争藏品)兑换该画。李秋霖作为中润公司职员代表其公司将画带至崔亮处与崔亮的诉争藏品进行了兑换,李秋霖取走了诉争藏品并将画留在了崔亮处。后崔亮认为该画价值太低又将该画退回至中润公司。一审庭审中,中润公司承认崔亮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述事实,但认为崔亮将画退给中润公司后,双方经协商,中润公司又给崔亮兑换成了其他邮票类藏品,崔亮当时也将邮票取走了。且中润公司已经将崔亮诉称的藏品另售给了案外人。崔亮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崔亮用诉争藏品兑换中润公司画的行为系双方协商一致,属于以物换物的交易行为,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中润公司亦表示认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诉争藏品系动产,故其所有权已经实现从崔亮到中润公司的转让。现崔亮要求中润公司返还原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双方均认可李秋霖为中润公司职员,是代表中润公司经过兑换的方式取走了崔亮的诉争藏品并将画留在了崔亮处。故李秋霖主体不适格。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亮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一致陈述:2014年8月,崔亮在中润公司报出了自己拟用来兑换中润公司的画的家中藏品名称,后中润公司的职工李秋霖去崔亮家中送画并取走崔亮用于兑换画的藏品。2015年10月,崔亮将中润公司的画带回中润公司要求退,中润公司不同意,崔亮报警,警察口头告知起诉解决纠纷。崔亮当日即将画留在了中润公司。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提出异议,称诉争藏品不是用于兑换画的藏品。崔亮二审中另提交了其手写的两页纸的“换货产品”清单,称:我用于兑换画的藏品并非是一审起诉状中所写的诉争藏品,而是现在提交的“换货产品”清单中的藏品,每一张纸所列的藏品用来兑换一幅画,两页纸所列的藏品兑换了两幅画,现在起诉所列的诉争藏品是我认为李秋霖从我家里偷偷拿走的藏品,兑换当天李秋霖到我家以后,我在一个屋子里清点用于兑换的藏品,李秋霖去别的屋子翻我的东西,把我的东西偷走了,李秋霖走了以后我发现东西丢了,我现在起诉的这些是我认为他偷走的东西。李秋霖称:我从崔亮家里拿走用于兑换画的藏品并不是崔亮一审起诉的那些东西,他起诉的这些东西我没有见过,也没有偷偷拿走,我去他家时,他老伴也在家,崔亮把用于兑换的藏品一件一件拿给我,我再往包里装,我们一般不自己动手拿,怕碰坏了。中润公司提交一张2016年6月9日书写的字据,内容为崔亮本人拿出部分藏品购买中润公司的长征邮资片、冬奥会邮资片,下面客户签字确认处有崔亮字样。中润公司称,此字据中载明的藏品即为崔亮最初用于兑换画的藏品,2015年10月崔亮把画带到公司要退画,因为已经事隔一年多了,我们公司没有同意给退,崔亮就报警了,警察说这是双方的纠纷,让起诉解决。我们没有同意崔亮把画留下,但是崔亮强行把画搁在公司,所以我们又找崔亮协商解决,给了他邮资片,打了这份字据。崔亮不认可字据中是其本人签字。经核对,该字据中所列藏品与崔亮二审提交的“换货产品”清单中的藏品大部分一致。本院对双方在二审陈述一致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审理范围问题,即诉争藏品到底为最初用于兑换画的藏品还是被偷拿的藏品,在一审起诉状中,崔亮写明其起诉要求返还的诉争藏品是李秋霖未经其同意擅自拿走的藏品。一审审理中,崔亮当庭陈述事实和理由时称因为换画事由,李秋霖除了拿走其让李秋霖拿走的用于换画的藏品以外,还未经其同意拿走了其他藏品。在之后的一审庭审中,中润公司和李秋霖答辩称用于兑换画的就是崔亮起诉要求返还的诉争藏品,由此导致一审认定诉争藏品是用于兑换画的藏品出现错误,一审审理范围出现偏差。二审中,经本院多次询问,崔亮明确陈述其诉讼请求的藏品是被李秋霖私自拿走的藏品,不是用于换画的藏品,中润公司和李秋霖也认可本案的诉争藏品与用于换画的藏品不一致,崔亮就用于换画的藏品出示的“换货产品”清单与中润公司提交的字据中载明的最初用于换画的藏品大部分一致,两份证据中的用于换画的藏品内容均与崔亮起诉的诉争藏品不符,故可以确定本案崔亮起诉的内容并不是其用于换画的藏品,而是其认为中润公司的李秋霖在拿走其换画的藏品同时未经其同意擅自拿走的另一些藏品,具体内容为起诉状中所列的本案诉争藏品。对于诉争藏品,崔亮主张2014年8月李秋霖从自己家走后自己就发现这些藏品丢了,直到2016年10月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原物,此期间双方因为崔亮退画事宜在2015年10月报警,也并没有涉及到崔亮主张李秋霖偷拿其他藏品的问题。崔亮就李秋霖未经允许拿了诉争藏品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中润公司、李秋霖对此不予认可,二审中,崔亮表示坚持本民事案件,请求为要求中润公司、李秋霖返还诉争藏品,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至于崔亮用另一些藏品换画一事以及后续因退画引起的纠纷,与本案崔亮的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崔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崔亮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郭文彤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