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延与王佐放、曾尧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王佐放,曾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被执行人:王佐放、曾尧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佐放、曾尧文银行存款人民币9587元(含执行费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中 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建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