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家良与张俊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良,张俊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938号原告:刘家良,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梁丰北路中段路西。主要负责人杜如彤,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家良与被告张俊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刘家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家良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良负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