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周清与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清,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周清,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6664166K。法定代表人:蒋勇,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7575090XC。法定代表人:蒋刚,公司总经理。王周清申请执行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