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剑铭与被告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剑铭,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972号原告:洪剑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亮。被告: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A区4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38X。法定代表人:钟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XX。原告洪剑铭与被告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洪剑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剑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洪剑铭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人民陪审员 吴伟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