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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与盘锦万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盘锦万兴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715号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被告:盘锦万兴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与盘锦万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