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俊彦与刘朝文、朱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彦,刘朝文,朱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851号原告:李俊彦,女,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刘朝文,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朱孟云,女,1990年12月7日生,哈尼族,原住普洱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彦与被告刘朝文、朱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俊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朝文、朱孟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李俊彦负担。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朱格志审判员 付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