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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宏财与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山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财,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山周,王天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131号原告袁宏财,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余道才,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祁家湾街土庙园林街54号。法定代表人徐银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小栋,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炳南,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方山周,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天富,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宜汉县,原告袁宏财诉被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方山周、被告王天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宏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袁宏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袁宏财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宏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袁宏财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祖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