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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楚仁因与被申请人王华兵、谭功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楚仁,王华兵,谭功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33号申请人杨楚仁,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王华兵,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谭功娥,女,1984年9月3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杨楚仁因与被申请人王华兵、谭功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兵、谭功娥银行存款3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段和发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楚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段和发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兵、谭功娥银行存款3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