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伟、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陈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