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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729号原告:郭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孙秋萍,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原告郭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