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729号原告:郭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孙秋萍,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原告郭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