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天顺、汤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顺,汤永伟,张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天顺,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汤永伟,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张斗萍,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宋天顺与被执行人汤永伟、张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天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永伟、张斗萍支付案件款30295元(含诉讼费2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天顺已受偿7000元,尚有债权2329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汤永伟、张斗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