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候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候银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192号原告: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烟台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86478W。法定代表人:李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纯,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候银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滨海名都X-X-XXX号房屋业主。(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候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旭 萍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屠 亚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