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小齐与汪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齐,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齐。被执行人:汪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齐与被执行人汪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5民初2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