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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小齐与汪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齐,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齐。被执行人:汪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齐与被执行人汪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5民初2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