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滨州华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华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34号申请人滨州华宜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滨州市北海新区付台子村南1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付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埕口镇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滨州华宜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2017)鲁162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278872元,已执行50000元。经查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暂不能执行。银行无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