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与邱节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邱节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81号原告: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6876604U。法定代表人:吴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节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节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怀宁县家乡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