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周武与周林、郑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周林,郑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424号原告:周武,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泉、林丹,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燕红,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周武与被告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日依周武申请追加郑燕红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林、郑燕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林、郑燕红归还周武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34000元(以月利息2%计算,从2016年9月2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周林、郑燕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周林、郑燕红归还周武借款本金4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周林、郑燕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武与周林系朋友关系,周林与郑燕红系夫妻关系。周林以做家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周武借款35万元。当日,周武以汇款方式向周林支付35万元,同时周林出具借条一张交周武执存。2016年9月23日周林又以做家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周武借款8万元。当日,周武以现金方式向周林支付8万元,当时在场人只有周武与周林两人。周林当日从新出具一张43万元的借条交由周武执存,同时周林收回原先35万元的借条并撕毁。43万元的借条约定周林于2016年10月22日还清借款,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有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周武多次向周林催讨还款,但周林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至今分��未还。郑燕红系周林的妻子,于2010年9月16日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燕红依法应共同偿还借款。周林、郑燕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周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一份、周林、郑燕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周林、郑燕红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武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周武的陈述和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周武与周林系朋友关系。周林与郑燕红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9月16日结婚。周林以做家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周武借款35万元。当日,周武以汇款方式向周林支付35万元,同时周林出具借条一张交周武执存。2016年9月23日周林又以做家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周武借款8万元。当日,周武以现金方式向周林支付8万元,同时周林收回原先借款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并撕毁,并从新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43万元的借条交由周武执存。新借条约定于2016年10月22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周林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周林向周武借款合计本金43万元未还,有周武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等证据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林应当归还周武借款43万元。周武主张周林支付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予以支持。周武还主张郑燕红共同偿还上述周林所欠的债务。本院认为,上述借款是周林与郑燕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现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周林个人债务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由周林一方清偿的情形,所以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郑燕红应负责共同偿还,周武的主张予以支持。诉讼中,周林、郑燕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条规定,判决如下:周林、郑燕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周武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0元,由周林、郑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沁人民陪���员孙景霞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锦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