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231-1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看守所,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董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未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任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郭某起诉的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卓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