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娟,女,1994年11月3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人刘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管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娟在本市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小区的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刘娟容留徐某吸食冰毒;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娟容留陈某吸食冰毒;3、2017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刘娟容留徐某、陈某吸食冰毒;4、2017年2月15日晚上,刘娟容留徐某等人吸食冰毒;5、2017年2月22日晚上,刘娟容留张某吸食冰毒。2017年2月23日,刘娟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另查明,刘娟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二日,但并未实际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闰帅、徐某、陈某、张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娟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娟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