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4149叶修河与朱建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修河,朱建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49号原告:叶修河,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诉讼代理人:徐江,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余,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诉讼代理人:陈网德,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修河与被告朱建余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修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