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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金厚芳与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厚芳,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03行初13号原告:金厚芳,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246号。原告金厚芳不服被告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厚芳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厚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厚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俊审 判 员  叶 京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