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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特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陆凯华、陆辉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凯华,陆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特392号 申请人:陆凯华,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陆辉,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陆凯华与陆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经启东市调���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陆辉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陆凯华借款85000元。 二、双方就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余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陆凯华与陆辉于2017年7月17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沈亚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轶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