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红宇与王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宇,王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568号原告刘红宇,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宇诉被告王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宇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