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97号罪犯陈美,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美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