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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姜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姜琼,女,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李卫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文霞,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姜琼因起诉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行终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姜琼申请再审称,原审未追加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程序不当、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审裁定及(2011)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且(2011)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符合证据规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以及(2011)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黄石市烟草专卖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其赔偿相关损失,对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令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姜琼不服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行终9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一案一审查原则,本院只应对该裁定进行审查,而不会也不应对此前已经生效的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1)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进行审查。据此,本案的申请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姜琼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姜琼的本次起诉与(2011)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相比,所诉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增加确认黄石市烟草专卖局报批手续无效的诉讼请求可理解为被前诉诉讼请求吸收,诉讼请求也基本相同。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姜琼的本次起诉行为属于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姜琼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姜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彬审判员 郭登友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