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海斌与杨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杨丽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519号原告王海斌,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被告杨丽军,男,46岁,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勒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斌诉被告杨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斌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斌负担。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俊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