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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青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宝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青,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宝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032号原告:张学青,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张振怀,职务:村主任。第三人:张宝良,男,56岁,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原告张学青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宝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学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学青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