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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索懂辉与王长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懂辉,王长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281号之一原告:索懂辉,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山,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灵寿县。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法定代表人:甘中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惠,该公司职员。原告索懂辉与被告王长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索懂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懂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索懂辉负担。审判员 康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