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立全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430号原告赵立全,男。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71号地下一层、二层。负责人刘志刚,店长。委托代理人赵紫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全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12.5元,由原告赵立全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