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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卢江涛与肖志朋、中山市扇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涛,肖志朋,中山市扇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038号原告:卢江涛,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肖志朋,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中山市扇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肖志朋。原告卢江涛与被告肖志朋、中山市扇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卢江涛于2017年7月19日已肖志朋、中山市扇王电器有限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江涛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江涛负担。审判员 邱 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诗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