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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聂守东诉被告刘耀富、吕桂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守东,刘耀富,吕桂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75号原告:聂守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被告:刘耀富,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被告:吕桂新,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建平县榆树林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聂守东诉被告刘耀富、吕桂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聂守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守东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