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聂守东诉被告刘耀富、吕桂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守东,刘耀富,吕桂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75号原告:聂守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被告:刘耀富,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被告:吕桂新,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建平县榆树林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聂守东诉被告刘耀富、吕桂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聂守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守东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