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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峰与丛开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丛开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15号原告:薛峰,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大连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开乙,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薛峰与被告丛开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薛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薛峰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