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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宏诚与被执行人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诚,李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赵宏诚,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巍巍,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职工,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赵宏诚与被执行人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巍巍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扣留、提取至30629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