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宏诚与被执行人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诚,李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赵宏诚,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巍巍,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职工,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赵宏诚与被执行人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巍巍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扣留、提取至30629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