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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恢81号彭文宗申请执行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光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宗,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彭文宗,男,1972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贵阳市云岩区,无业。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铙钵山,组织机构代码:75016459-X。法定代表人:芮正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光贵,男,1959年4月2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执行彭文宗申请执行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光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何光贵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正在审查。不宜对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被执行人破产重组申请审查结束,可处理被执行人公司财产时,申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对被执行人破产重组申请审查结束,可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顺红审判员  刘定琴审判员  张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汉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