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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楚瑞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楚瑞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083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系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系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楚瑞楠,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楚瑞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楚瑞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 臻 来自